專業實習 Tsuan-gia̍p Si̍t-si̍p

  • 實習可於修習本系「專業實習」當學期或非修課期間完成。於非修課期間內進行實習活動且通過考核者,得於修業年限內選修「專業實習」,以追認修課學分。惟同一實習請勿重複認列超過一門課程
  • 實習時數不可低於72小時,但亦應同時符合實習單位之時數要求,方能取得學分。
  • 細節請務必詳閱本系「專業實習課程實施辦法」。

實習流程概要 Si̍t-si̍p Liû-tîng Khài-iàu

  • 本系專業實習分為:(1) 本系「實習合作單位」實習、(2) 自洽實習單位實習兩類。
  • 自洽實習單位者,須於實習開始前,填繳「學生自洽校外實習單位申請表暨實習單位同意書」至本系系辦,經本系系主任審核通過並安排實習輔導老師後,始可開始實習。
  • 申請本系「實習合作單位」之實習者,依本系每學期或暑假初之「實習徵募公告」提出申請。
  • 實習進行中請與本系實習輔導老師保持聯繫。
  • 實習計畫:(1) 自洽實習單位者須於「學生自洽校外實習單位申請表暨實習單位同意書」之中撰寫「實習計畫」;
         (2) 參與本系「實習合作單位」之實習者,錄取後須於實習輔導老師與實習單位之輔導下撰寫「實習計畫」。
  • 實習保險:自洽實習單位者須由實習單位或實習生辦理基本保險;參與本系「實習合作單位」之實習者,由本系辦理保險。
  • 本系「專業實習」修課人數需達最低修課人數條件方得開課。
  • 若無法於修課之初(當學期開學時)即進行實習,須主動向授課老師說明,並確認實習時程。
  • 若修課前已依規定完成實習而欲追認學分,亦須主動選課並向授課老師說明,確認已完成各項程序。
    惟同一實習請勿重複認列超過一門課程。
  • 實習結束後須填交「專業實習期末報告暨實習單位評核表」予實習單位進行評核,再由實習生上傳完整電子檔:
    上傳專區(需以本校gapps帳號登入)
  • 上表應於實習結束後二週內完成上傳,且不得超過授課教師規定之繳交期限(避免影響當學期成績登錄)。
  • 非修課期間內進行實習者,亦須完成各項實習規定,方得申請事後追認學分。

本系實習合作單位 Pún-hē Si̍t-si̍p Ha̍p-tsok Tan-uī

本系重要法規與表格 Pún-hē Tiōng-iàu Huat-kui kap Pió-keh

本校職涯發展中心實習參考資訊 Pún-hāu Tsit-gâi-huat-tián-tiong-sim Si̍t-si̍p Tsham-khó Tsu-sìn

實習經驗分享 Si̍t-si̍p King-giām Hun-hión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