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業實習 Tsuan-gia̍p Si̍t-si̍p

  • 本系專業實習分為:(1) 本系「實習合作單位」實習、(2) 自洽實習單位實習兩類,皆以「專業實習」修課當學期實習為原則
  • 部分已具實習制度並經本系認可之公家單位(含政府機關設立之法人團體,如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、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),仍開放學生於修課期間之外,依本系發送之實習徵募訊息申請實習
  • 實習時數不可低於72小時,但亦應同時符合實習單位之時數要求,方能取得學分。
  • 細節請務必詳閱本系「專業實習實施要點」。

實習流程概要 Si̍t-si̍p Liû-tîng Khài-iàu

  • 申請本系「實習合作單位」之實習者,依本系實習徵募公告辦理,由本系彙整申請案後送交實習單位進行甄選。
  • 自洽實習單位者,以「專業實習」修課期間進行為原則,且須於預計開始實習之一個月前,填繳「學生自洽校外實習單位申請表暨實習單位同意書」(紙本)至本系系辦,經本系系主任及實習輔導老師審核通過後,始可開始實習。
  • 【實習職前說明】:實習開始前實習輔導老師應針對實習合約內容、實習執行程序、實習機構概況、實習權益、實習考核機制等進行說明,使實習生了解實習權利與義務,建立正確職場工作態度與倫理、性別平等意識、職業安全衛生觀念與勞動權益知識。
  • 【實習計畫】:實習生錄取後須於實習輔導老師與實習單位之輔導下撰寫「實習計畫」,並於實習開始後二週內完成核章上傳電子檔至:上傳專區(需以本校 G Suite 帳號登入)
  • 【實習訪視】:實習期間應由實習輔導老師進行實習訪視至少1次,並由輔導老師於訪視後一週內填繳「專業實習訪視紀錄表」電子檔。
  • 【實習討論】:實習期間本系實習輔導老師與實習生應保持聯繫,針對實習情形進行討論。
  • 【實習保險】:由本系或實習單位為實習生辦理基本之意外保險。
  • 本系「專業實習」修課人數需達最低修課人數條件方得開課。
  • 若無法於修課之初(當學期開學時)即進行實習,須主動向授課老師說明,並確認實習時程。
  • 若修課前已依規定完成實習而欲追認學分,亦須主動選課並向授課老師說明,確認已完成各項程序。惟同一實習請勿重複認列系內外超過一門課程。
  • 【實習報告與評核】:實習結束後實習生須填交「專業實習期末報告暨實習單位評核表」予實習單位進行評核,再由實習生上傳完整電子檔或掃描檔至:上傳專區(需以本校 G Suite 帳號登入)。上表應於實習結束後二週內完成上傳,且不得超過授課教師規定之繳交期限(避免影響當學期成績登錄)。
  • 【學分追認】經核准於非修課期間進行實習且完成各項實習規定者,得於修業年限內選修「專業實習」課程以追認學分。惟同一實習請勿重複認列系內外超過一門課程。
  • 【實習終止或申訴】:實習生如表現或適應欠佳,實習輔導老師應與實習單位共商處理方式,經輔導仍未能改善者,須協助學生另尋實習單位或終止實習。實習生如與實習單位產生爭議,實習輔導老師應與實習單位共商爭議改善方案,如未獲改善,可透過實習委員會或學生申訴機制提出申訴。

本系實習合作單位 Pún-hē Si̍t-si̍p Ha̍p-tsok Tan-uī

本系重要法規與表格 Pún-hē Tiōng-iàu Huat-kui kap Pió-keh

本校職涯發展中心實習參考資訊 Pún-hāu Tsit-gâi-huat-tián-tiong-sim Si̍t-si̍p Tsham-khó Tsu-sìn

實習經驗分享 Si̍t-si̍p King-giām Hun-hióng